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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新乡离婚律师:婚前男方首付男方名字离婚房子归谁

  一、婚前男方首付男方名字离婚房子归谁

  1、婚前男方付首付并且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时,若是协商不成的,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男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应当对于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5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这5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文中对离婚财产区分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然后详细为大家介绍离婚财产包括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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