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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新乡县调解一起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纠纷案

  新乡县调解一起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纠纷案

  “谢谢法院让我见到了孙女。”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马祥峰妥善执行一起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很满意。

  简要案情

  王女士与魏先生在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魏先生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现如今孩子已上小学,学习及生活各项支出都有所增加。经济拮据的王女士见前夫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执行过程

  立案伊始,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女方长时间未收到抚养费,拒绝配合男方探视子女,男方亲属已许久未见到孩子。

  执行干警在深入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点后,集中时间,多次与魏先生电话联系,告知其若能认真兑现支付抚养费义务,王女士自然愿意配合其见孩子的诉求,希望双方在对待子女的问题上,能冷静克制进行协商,以实现各自的合法权利。

  在沟通过程中,干警了解到,由于魏先生及家人忙于工作等原因,未及时照顾到孩子,但其实对孩子的关爱一点也不少。在干警的耐心引导和劝说下,双方表示愿意放弃分歧,就存在的争议相互理解、各让一步。最终魏先生与王女士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孩子的奶奶在法院当场行使了探视权,见到了久别的孩子。

  执行结果

  双方对执行干警表示感谢。看到干警花心思解决问题,双方在探视结束后,均表示以后要花时间与孩子沟通,以实际行动赢得孩子亲情,绝不会像这次一样,闹到来法院见亲人的地步。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这类案件“易断难执”。面对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执行干警考虑到孩子不是冰冷的执行标的和对象,而是鲜活的生命,有情感需求,无法将其强行交付当事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一次感情伤害,如再因探视权纠纷处理不好,势必带来第二次感情伤害,造成亲权之间难以弥补的鸿沟,其后果,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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